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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誉侵权还是舆论监督(4)

1999-10-05 来源:生活时报 西丽 我有话说

(续10月1日)1998年1月27日,《四川法制报》一版“舆论与监督·来信篇”以“渠县法院欧庭长,读者找你要说法”为题,刊出渠县读者李昌全的一封来信进行公开调查。来信称,自己购买了一栋法院拍卖的房子,却被法院欧庭长收取了1000元执行费,并且还要他签字义务为法院保管原房主的一大堆破旧家具。来信人问:“买法院拍卖的商品要交执行费吗?我有义务为法院保管旧家具吗?”对这封来信,“编后语”写道:“读者李昌全提出的问题,我们请渠县法院的欧庭长回答。我们相信欧庭长或者渠县法院的领导会给李昌全及广大读者一个满意的答复。”5月29日,“舆论与监督·回音壁”以《“找欧庭长要说法”一文有了结果》为题,刊出了渠县人民法院对李昌全及读者的答复。《答复》称:一、该院城郊法院出据收取李昌全执行费1000元违反法律规定,确属不当,已责令该庭如数退还;二、拍卖房屋时原房主一些旧家具一时找不到堆放地点,买主李昌全是同意暂时将其旧家具堆放在该房内的。故不属“为法院义务保管旧家具”。在这篇《回音壁》后,编者又加了条“编后语”:“渠县人民法院认真对待本报‘舆论与监督’揭示的问题,依法查处,其做法值得肯定。”

从这一事件报道,可以看出《四川法制报》的“舆论与监督”栏目采用公开调查的方式是成功的,其报道方式也完全不同于其他媒体的纯批评性质的“舆论监督”,真正体现了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精神。该报道采用了公开调查、公开监督的形式,就使渠县法院自行纠正了下级的错误,并澄清了来信中的不实之处。该报没有只言片语的批评表态,却轻而易举地化解了一起社会矛盾。这种做法,既显示了新闻监督的威力,其方式又极富民主精神,摆事实,谈法律,讲道理,和风细雨,让人容易接受,愿意参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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